轉自:紅星新聞
在外出調研時,份涉蔣月發現部分用人單位負責人對職場性騷擾仍存在認識不足——“不是職場占比最高性騷擾,只是性騷二個人關系比較熟悉后,行為稍微有點過格,擾案沒有那么嚴重”“不要因為一個小問題就一棍子把人打死,背后一說性騷擾就是同級違法了,員工人品上就會有個明顯的關系污點?!?/p>
舉證難,已逾五成是份涉接觸反性騷擾領域的法律人的一個共識。但究竟難到什么程度,職場占比最高受害人尋求救濟的性騷途徑是否明晰充足,性騷擾行為如何被識別,擾案行為人是背后否及時被有效懲罰和矯正,帶著這些問題,同級蔣月教授課題組統計分析了近十年來人民法院審結的共計147件涉職場性騷擾的民事訴訟案件。
近年來,隨著個案公開披露和學術研究的傳播,大眾對性騷擾話題的敏感度也逐步加深。蔣月也長期致力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,她目前供職于廈門大學法學院,兼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、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。

在147件案件中,蔣月發現,逾四成案件是上級涉嫌騷擾下屬,肢體行為占性騷擾近五成,約四到五成的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已明確有防治性騷擾的規定,但是,只有不足三成職場性騷擾指控獲得法院確認。
3月8日,正值婦女節,紅星新聞專訪蔣月。在她看來,去年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(以下簡稱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)第23條已對性騷擾概念作出了原則性規定,這會有利于各方面統一認識。為減少和消除職場性騷擾,針對舉證難,司法界可以考慮適當地降低指控者的舉證責任負擔。此外,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個人或者司法對于性騷擾,都應明確采取“零容忍”立場,“客觀上,違法人的心理是一旦得逞便不會輕易主動停下,受害人忍氣吞聲的處理反而會使騷擾者有了下一次機會,性騷擾行為的傷害程度通常也會隨違法行為次數增加而加深?!?/p>
應側重保護女性免受職場性騷擾
“到底什么是性騷擾?”在業界的學習研討中,蔣月曾不止一次聽到有年輕朋友提出類似的疑問。上世紀90年代,我國法學界開始研究性騷擾與反性騷擾,主要聚焦于職場性騷擾與干預。2005年后,該議題受到較大關注,研究視野擴大至工作場所以外,但目前司法上尚未統一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。
2005年修訂的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率先將反性騷擾引入我國立法,規定“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。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”。2012年,國務院令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11條規定“在勞動場所,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”。
2020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以下簡稱《民法典》)第1010條規定,違背他人意愿,以言語、文字、圖像、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,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。機關、企業、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、受理投訴、調查處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、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。蔣月稱,隨著《民法典》頒布施行我國反性騷擾的立法、司法取得了長足進步。
